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磐安人!快给你家汪星人上户口,否则…

磐安广电 2024-01-19


今天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文明办、县公安局、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举行了以“文明养犬,爱她就要管好她”为主题的“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”启动仪式,标志着我县全面启动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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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中登记上牌时间


请养犬人于2019年5月31日前到犬只登记受理点办理养犬登记。逾期未办理的,将按照《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进行处罚。(温馨提示:违规饲养的大型犬、烈性犬不予登记,请养犬人士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哦。)


登记上牌携带材料


  •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,请带上犬只并携帯养犬人身份证和犬只免疫证。

  •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,请带上犬只并携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代码证、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、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和犬只免疫证。

  • 审核通过后,犬主可现场领取犬牌。


定点登记上牌点

靖龙宠物诊所,花月路181号(客运中心对面)

宝仔屋宠物诊所,文溪中路3号(三角区)


如果不及时办理,

将面临怎样的惩罚?


磐安养犬管理相关规定

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


重点管理区范围: 包括安文街道的荷塘社区、东溪社区、龙山社区、五指社区、康庄社区、市口社区、上章社区、壶厅社区、南园社区、云山社区。


一般管理区:包括新城区、工业园区、各乡镇(街道)及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。


《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摘要


  • 第八条 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、登记制度。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。未经登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。


  • 第十条  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。

   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,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。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。

   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
    (一)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;

    (二)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;

    (三)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。

    因辅助、导盲、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,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。


  • 第十六条  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,遵守公共秩序,维护社会公德。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,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。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。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:

    (一)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,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

    (二)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,携带犬只外出时,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、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;携带烈性犬的,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;

    (三)在楼道、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,应当采取怀抱犬只、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;

    (四)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,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,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、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;

    (五)不得遗弃、虐待犬只或者组织、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;

    (六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。


  • 第二十三条  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,责令限期改正,对个人养犬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对单位养犬的,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拒不改正的,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。


  • 第二十四条  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,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,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。


  • 第二十六条  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
  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,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犬只,吊销养犬登记证、收回犬牌,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
文明养犬,从我做起



来源: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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